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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民族学院教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2-26  来源:   点击: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教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为保证我校教师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365体育手机版_bob投注下载-直播*官网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教师资格认定范围

我校在编在职教学人员。

二、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学校成立由学校负责人、相关专业的专家、教授组成的教师资格认定委员会,教师资格认定委员会一般不少于9人,并提出教师资格审查意见。教师资格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处,由专人负责具体工作。各系部成立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部门教师资格认定人员信息进行审核上报工作。

三、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一)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学历(学位)

(二)须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并且来校从事教学任务满2年。

(三)教育基础理论的要求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必须参加自治区考试中心统一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师范类毕业生免试)。考试合格后由上级主管部门颁发合格证书,合格证书作为教师资格认定的材料之一。

(四)普通话水平的要求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中文)中规定的二级乙等及其以上标准,蒙语授课教师暂不要求普通化水平测试等级标准。

(五)基本素质和能力要求

懂得教育教学的规律和青年健康发展的特点,具有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的选择能力、教学方案的设计能力、现代教育技术的应用能力、教育教学科研能力和管理能力等。

(六)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承担正常的教学工作,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由内蒙古自治区指定的医疗机构对申请人做出健康体检证明,作为本人教师资格认定的材料之一。

四、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我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按照自治区教育厅的要求,每年集中受理两次(春季、秋季)进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凡符合高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学校依照认定条件、权限和程序,认定其教师资格。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认定材料系部审核上报人事处。

(二)人事处对认定材料进行初审,并提交教师资格认定委员会。

(三)教师资格认定委员会对人员进行面试、试讲,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并提出认定意见。

(四)符合认定条件者,上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申请办理《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五、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

(一)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

(二)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其余材料由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管。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将建立教师资格管理数据库。

(三)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损毁的,由本人向学校人事处提出申请,由人事处核实后给予补发或更换。

(四)对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撤销其教师资格,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

(五)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对伪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有关要求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在受理申请期限内,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申报系统中递交有关资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人事处提交下列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人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

5.普通话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或免试证明;

6.《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7.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8.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原件;

9.教师资格专家审查意见。

10.本人近2年的教学业务档案。

(二)学校加强对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纪律,采取有力措施,杜绝不正之风,对违法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和纠正。

七、附则

(一)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