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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民族学院“乌兰夫民族师资培养基金”评选办法

发布日期:2019-02-26  来源:   点击: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

“乌兰夫民族师资培养基金”评选办法

为进一步激励广大中青年教师立足本职,爱岗敬业,积极投身于民族教育事业,根据 乌兰夫基金会》有关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选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使“乌兰夫民族师资培养基金”切实成为激励我校中青年教师不断提高学历层次和教学、科研水平的平台。

第二条 评选范围

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及以上学位(所学专业和从事专业必须一致),年龄45周岁以下,在教学一线工作的中青年教师。

第三条 评选条件

(一)热爱民族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积极承担教学、科研任务。

(二)教学态度严谨,教学能力强,教学效果良好。

(三)硕士学位参评人员须有2年以上在校工作经历。

(四)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主持、参与国家级科研课题(前3名)或主持省部级、科研课题;

2.出版专业专著或主编教材;

3.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年均发表论文1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为核心期刊论文。

(五)申报人员业绩限于近三年,获得省级以上教学、科研、作品奖和入选省级以上各类“人才工程”人员优先。

第四条 评选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填写《乌兰夫民族师资培养基金申报人员登记表》。

(二)各系成立以系主任为组长,教研室主任和专家、教授为成员的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部门评选推荐工作。

(三)每年三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参评人员的推荐和申报工作。

(四)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负责审核工作,并将审核结果呈报学校“乌兰夫民族师资培养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五)由学校“乌兰夫民族师资培养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乌兰夫民族师资培养基金”获得者。

第五条 奖励人数及奖励额度

每年评选10名中青年教师,奖励金额为每人一万元。

第六条 有关要求

(一)“乌兰夫民族师资培养基金” 获得者在5年内不允许调出或辞职,否则学校将收回所发奖励基金。

(二)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评:

1.近三年内有教学事故;

2.未完成年度教学工作量;

3.违反校纪校规;

4.一年内累计事假半个月或病假一个月以上;

5.不服从工作安排。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