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管理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教学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2019-02-26  来源:   点击: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教学奖励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巩固教学工作中心地位,充分调动全校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引导教师将主要精力投入到教学工作中,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二条 奖励范围:教学工作奖励分为教学成果类、专业建设类、课程建设类、教材建设类、教改项目类、师资类、教学管理类和学生指导类八大类。

一、教学成果类: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校级教学成果奖获得者;

二、专业建设类:国家级特色专业、自治区级品牌专业与特色专业项目、校级品牌专业与特色专业项目、国家专业评估优良成绩;

三、课程建设类:国家级精品视频公开课(精品资源共享课)、自治区级精品视频公开课(精品资源共享课)、校级精品视频公开课(精品资源共享课);

四、教材建设类:出版国家级规划教材、出版全国大中专院校蒙古文规划教材、出版省部级规划教材(全国大中专院校蒙古文教材)、出版学校蒙古文教材基金资助教材;

五、教改类项目: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试验区、自治区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和自治区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试验区、自治区级教改项目、校级教改项目;

六、师资类:国家级教师团队、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家级模范(优秀)教师、自治区级教学团队、自治区级教学名师、自治区级模范(优秀)教师、自治区级教学技能竞大赛、教育部教指委组织的教学大赛、自治区教坛新秀、校级教学技能竞赛获奖者、校级教学名师、校级教坛新秀;

七、教学管理类:全国先进教学(管理)集体、自治区级先进教学(管理)集体、自治区级教务工作先进个人、校级教学管理工作评估先进单位、校级先进教学集体、校级教务工作先进个人。

八、学生指导类:作为首席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得国家级“五大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全国大学生CCTV杯英语演讲大赛、全国大学生“挑战杯”竞赛)奖项一、二、三等奖的教师;作为首席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得自治区级“五大竞赛”一、二、三等奖的教师。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三条 凡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国家、省部级或地厅级教学奖励的团体或个人,学校将按获奖等级分别给予奖励,具体如下:

一、教学成果类

名称

奖励等级

奖励金额(万元)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特等奖

20

一等奖

15

二等奖

10

省部级教学成果奖

一等奖

5

二等奖

3

三等奖

1

校级教学成果奖

一等奖

0.3

二等奖

0.2

三等奖

0.1

二、专业建设类

名称

奖励金额(万元)

国家级特色专业

5

自治区级特色专业

1

自治区级品牌专业

1

校级特色专业

0.5

校级品牌专业

0.5

国家专业评估

结果优秀2结果良好1

三、课程建设类

名称

奖励金额(万元)

国家级精品视频公开课(精品资源共享课)

3

自治区级精品视频公开课(精品资源共享课)

1

校级精品视频公开课(精品资源共享课)

0.5

四、教材建设类

名称

奖励等级

奖励金额

出版国家级规划教材

2

出版全国大中专院校蒙古文规划教材

1.5

出版省部级规划教材(全国大中专蒙古文教材)

0.5

出版学校蒙古文教材基金资助教材

0.2

五、教改项目类

名称

奖励金额(万元)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10

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试验区

10

自治区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2

自治区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试验区

2

自治区级教改项目

1

校级教改项目

0.5

六、师资类

名称

奖励等级

奖励金额(万元)

国家级教学团队

10

国家级教学名师

5

国家级模范(优秀)教学名师

1

自治区级教学团队

2

自治区级教学名师

1

自治区级模范(优秀)教学名师

0.3

自治区级教学技能大赛奖

一等奖

1

二等奖

0.8

三等奖

0.3

教育部教指委组织的教学大赛奖

特等奖

0.6

一等奖

0.5

二等奖

0.3

自治区级教坛新秀

0.6

校级教学技能大赛奖

一等奖

0.2

二等奖

0.15

三等奖

0.1

校级教学名师

0.5

校级教坛新秀

0.2

七、教学管理类

名称

奖励等级

奖励金额(万元)

全国先进教学(管理)集体

3

自治区先进教学(管理)集体

1

自治区级教务工作先进个人

0.3

校级教学管理工作评估先进奖

第一名

1

第二名

0.8

第三名

0.7

第四名

0.6

校级先进教学集体(教研室、实验室)

0.3

校级教务工作先进个人

0.1

八、学生指导类

名称

奖励等级

奖励金额(万元)

国家级“五大竞赛”奖

一等奖

1

二等奖

0.8

三等奖

0.6

自治区级“五大竞赛”奖

一等奖

0.5

二等奖

0.3

三等奖

0.2

 

第四条 指导学生参加“五大竞赛”以外的其他各种级别的专业、技能竞赛获得奖励的指导教师,根据竞赛的级别和奖励等级分别给予不同的奖励,原则上学生获得国家级一等奖励,指导教师的奖励金额为0.5万元;学生获得国家级二等奖励,指导教师的奖励金额为0.3万元;学生获得国家级三等奖励,指导教师的奖励金额为0.2万元。对于指导学生获得省部级各项奖励,视奖励的重要性、获奖难度及奖励的等级,指导教师的奖励金额从0.05万元-0.3万元不等。其他对学校建设和发展具有重大贡献的团体或个人,由教学指导委员会对获奖进行审核并参照上述标准提出奖励金额建议,报请院长办公会议审核决定。

第五条 各类奖项和项目按照奖项和项目的数量计算,而非按照教师数量计算;教材建设类奖励标准按主编全额,第一副主编1/2,参编1/3的标准奖励。

第六条  各类奖金按千分之一为1分计算,直接加入职称评审总分中。

第七条 获得国家级特色专业、国家级精品视频公开课(精品资源共享课)、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试验区、国家级教学团队立项项目,在学校对相应的项目的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其主持人在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工作质量考核良好的前提下,在年终考核及岗位津贴的评定中,等同于获得国家级科研项目。对获得自治区级特色专业、自治区级品牌专业、自治区级精品视频公开课(精品资源共享课)、自治区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自治区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试验区、自治区级教学团队、自治区级教改立项项目,在学校对相应的项目的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其主持人在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工作质量考核良好的前提下,在年终考核及岗位津贴的评定中,等同于获得自治区级科研项目。

对于获奖证书上标注类似“等同于教学成果奖”的其他获奖项目,奖励标准不按第三章第三条第一款执行,但在年终考核、岗位津贴评定、职称评聘中,等同于相应教学成果项目。

对于以上奖项中属于立项建设项目,批准立项后给予一半的奖励

金额,立项完成验收后,支付另一半的奖励金额。

第四章

第八条 学校设立年度专项教学奖励经费。

第九条 国家级、省部级各种奖项评选办法按照国家及内蒙古自治区有关文件执行。学校认定以文件或证书为凭证,学校的各种奖项的评选办法另行执行。

第十条 各项奖励的统计时间为自然年。符合本奖励办法的团体和个人由部门统一将有关证书及复印件收齐,并于次年3月报教务处审查并报学校批准。

第十一条 教学奖励和科研奖励由均教务处、科技处共同认定,同一奖项(成果)不重复奖励;同一奖项(成果)获不同级别奖励,按最高级别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二条 各项奖励的奖金直接发给获奖团体的主持人或个人,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奖励金额为税前标准)。

第十三条 凡在获奖期间发生重大教学事故或受到学校、部门行政处分,有违师德的者,或获奖学生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学校将不予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